(2016)冀0133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3民初832号原告杨某。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陈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风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