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邢某与李某、段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某桂强,李某连成,段某华增,张某春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33-1号申请执行人邢某桂强,男,1970年7月6日出生,住所地临清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李某连成,男,1946年5月16日出生,住所地临清市被执行人段某华增,男,汉族,1957年7月27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被执行人张某春西,男,1990年5月7日出生,住所地临西县邢某桂强申请李某连成等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临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刑初字第2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邢某桂强于2015-10-1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江明亭执行员 董永刚执行员 程 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志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