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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3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吕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3民初994号原告常某某,男,汉族,1976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吕某某,女,汉族,1977年12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小平,河南孟洲律师事务的律师。关于原告常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红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春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