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3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吕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3民初994号原告常某某,男,汉族,1976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吕某某,女,汉族,1977年12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小平,河南孟洲律师事务的律师。关于原告常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红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春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