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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戚红梅、徐爱珍与XX、盛玲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红梅,徐爱珍,XX,盛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857号申请执行人:戚红梅、徐爱珍,被执行人:XX、盛玲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戚红梅、徐爱珍与被执行人XX、盛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公证处作出(2016)连港证执字第40号公证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连港证执字第40号公证书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执行长 李 玲执行员 庄会彬执行员 孙红岭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艺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