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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终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戴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终520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黎,无业。2013年11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4月1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29日被执行逮捕。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戴黎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渝0108刑初55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戴黎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戴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戴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91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戴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戴黎撤回上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刑初5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 玲审判员 马成楷审判员 郑文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