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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张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02刑初129号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8月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8月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3月31日由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公诉刑诉(2016)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经审查该案不适宜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步磊磊、代理检察员李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7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焦作市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1号楼3楼1323自习室,将被害人张某乙的一个白色苹果原装耳机(经鉴定:价值50元)、一个黑色网状简易笔筒(经鉴定:价值7.2元)、一本数学历年试题解析书(经鉴定:价值16.4元)盗走。现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2、2015年7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焦作市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1号楼3楼1323自习室,将被害人赵某甲的一个黑色皮面笔记本(经鉴定:价值8元)、一个棕色木质笔筒(经鉴定:价值10元)盗走。现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3、2015年7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焦作市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1号楼2楼1212自习室,将被害人史某的一个居优乐牌小风扇(经鉴定:价值21元)、一个黄色布艺双肩包(经鉴定:价值28元)盗走。现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4、2015年7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焦作市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1号楼3楼1309自习室,将被害人赵某乙的一个希乐牌绿色保温杯(经鉴定:价值36元)、一个黄色木质简易笔筒(经鉴定:价值10.5元)盗走。现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5、2015年7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焦作市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1号楼3楼1306自习室,将被害人黄某的一个粉色小米充电宝(经鉴定:价值36元)盗走。现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6、2015年7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焦作市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1号楼3楼1324自习室,将被害人郑某的一个白色苹果原装耳机(经鉴定:价值50元)、一个天堂牌雨伞(经鉴定:价值10元)盗走。现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7、2015年7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焦作市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1号楼3楼1324自习室,将被害人李某甲的一个李宁双肩包(经鉴定:价值25元)盗走。现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8、2015年7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焦作市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1号楼3楼1322自习室,将被害人徐某的一个红色兔子抱枕(经鉴定:价值22.5元)、一个蓝色布艺坐垫(经鉴定:价值15元)盗走。现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9、2015年7月31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焦作市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1号楼3楼1330自习室,将被害人王某的一个时尚石英手表(经鉴定:价值24元)盗走。现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10、2015年8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焦作市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1号楼2楼1215自习室,将被害人席某的一个紫色水垫(经鉴定:价值12元)、一个黑边白面木质笔筒(经鉴定:价值24元)盗走。现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11、2015年8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焦作市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1号楼2楼1215自习室,将被害人李某乙的一个蓝色布艺双肩包(经鉴定:价值28元)盗走。现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公诉机关为证实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李某甲等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1、2015年7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1号楼3楼1323自习室,将被害人张某乙的一个白色苹果原装耳机(经鉴定:价值50元)、一个黑色网状简易笔筒(经鉴定:价值7.2元)、一本数学历年试题解析书(经鉴定:价值16.4元)盗走;将被害人赵某甲的一个黑色皮面笔记本(经鉴定:价值8元)、一个棕色木质笔筒(经鉴定:价值10元)盗走。现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2、2015年7月31日12到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1号楼,将被害人史某放在2楼1212自习室内的一个居优乐牌小风扇(经鉴定:价值21元)、一个黄色布艺双肩包(经鉴定:价值28元)盗走;将被害人赵某乙放在3楼1309自习室内的一个希乐牌绿色保温杯(经鉴定:价值36元)、一个黄色木质简易笔筒(经鉴定:价值10.5元)盗走;将被害人黄某放在3楼1306自习室内的一个粉色小米充电宝(经鉴定:价值36元)盗走;将被害人郑某放在3楼1324自习室内的一个白色苹果原装耳机(经鉴定:价值50元)、一个天堂牌雨伞(经鉴定:价值10元)盗走;将被害人李某甲放在3楼1324自习室内的一个李宁双肩包(经鉴定:价值25元)盗走。将被害人徐某放在3楼1322自习室内的一个红色兔子抱枕(经鉴定:价值22.5元)、一个蓝色布艺坐垫(经鉴定:价值15元)盗走;将被害人王某放在3楼1330自习室内的一个时尚石英手表(经鉴定:价值24元)盗走。现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3、2015年8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1号楼2楼1215自习室,将被害人席某的一个紫色水垫(经鉴定:价值12元)、一个黑边白面木质笔筒(经鉴定:价值24元)盗走;将被害人李某乙的一个蓝色布艺双肩包(经鉴定:价值28元)盗走。现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当庭供认不讳,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张某乙、赵某甲、史某、赵某乙、黄某、郑某、李某甲、徐某、王某、席某、李某乙的陈述所证实该十一名被害人被盗的时间、地点、被盗物品特征等情节相一致。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盗物品已经追回并退还被害人。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盗物品的价值。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辨认盗窃现场的情况。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因实施第三起盗窃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前两起犯罪事实,系坦白。并有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总计433.6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已经退还被害人,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被告人张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被告人张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党 莉审判员 李 婧审判员 李 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