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张永新招摇撞骗罪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140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张永新招摇撞骗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113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20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罚金刑部分。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刑初113号刑事判决罚金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立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