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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5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郎井红与李树林、郭景云、夏学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井红,夏学军,李树林,郭景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5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郎井红,女,汉族。被执行人:夏学军,男,无职业。被执行人:李树林,男,。被执行人:郭景云,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红民初字第343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树林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永巨办事处永巨小区某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乌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