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霍民二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霍邱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庆发集团天鑫米业有限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邱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庆发集团天鑫米业有限公司,安徽海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浩,顾侠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192号原告:霍邱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吕保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娟,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庆发集团天鑫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吴浩,总经理。被告:安徽海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姜红,董事长。被告:吴浩,男,1963年10月29日生,汉族,公司经理,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顾侠丽,女,1970年10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安徽省霍邱县。四被��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尚海,男,安徽庆发集团天鑫米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霍邱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业担保公司)诉被告安徽庆发集团天鑫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鑫米业公司)、被告安徽海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发担保公司)、被告吴浩、被告顾侠丽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兴业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邱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宝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