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区灿煊与钟伟能合作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区灿煊,钟伟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7-2号申请执行人:区灿煊。被执行人:钟伟能。关于区灿煊与钟伟能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钟伟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区灿煊支付100000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钟伟能。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区灿煊的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银行、车管部门、房屋管理部门调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钟伟能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508**的小汽车一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钟伟能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必要调查后,除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钟伟能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508**的小汽车一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启聪审判员 李升山审判员 李文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紫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