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初字第3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卢传杰与高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传杰,高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3661号原告卢传杰,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被告高波,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传杰与被告高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传杰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晶晶审 判 员 郑显锴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