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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初字第3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卢传杰与高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传杰,高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3661号原告卢传杰,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被告高波,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传杰与被告高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传杰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晶晶审 判 员  郑显锴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