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4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宁德寿宁支行与李红、张增春、陈泽仁、林云库、毛惠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寿宁支行,福建华仁电机工贸有限公司,福安市兴泰电子有限公司,福建省共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李红,张增春,陈泽仁,林云库,毛惠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4执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寿宁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寿宁县。代表人何顺彬,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马燕,男,汉族,工行寿宁支行职员,住福建省寿宁县。被执行人福建华仁电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宁县。法定代表人李红,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安市兴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坂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荣华,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共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城北。法定代表人郑清妹,总经理。被执行人李红,女,汉族,现住福建省福安市城区。被执行人张增春,男,汉族,现住福建省寿宁县。被执行人陈泽仁,男,汉族,现住福建省福安市城区。被执行人林云库,男,汉族,现住福建省福安市潭头镇。被执行人毛惠容,女,汉族,现住福建省福安市潭头镇。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寿宁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华仁电机工贸有限公司、福安市兴泰电子有限公司、福建省共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李红、张增春、陈泽仁、林云库、毛惠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寿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李红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区阳头漫洪路鸿辉名仕嘉苑B区4号楼7层604房屋,本院无首封处置权;查封被执行人林云库、毛惠容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阳头阳下斗园里房屋。处置被执行人的房产,需要一定时间。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寿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东审判员 张高飞审判员 范希耀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龙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