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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龚建明与被执行人黎志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建明,黎志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577号申请执行人龚建明,男,汉族,1973年6月30日出生,住珙县。被执行人黎志均,男,汉族,1971年5月14日出生,住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建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黎志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次程序后,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祖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