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4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732号申请执行人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鼎文陈士侠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324执732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子翼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XX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