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2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安徽康明医药有限公司与宿州市白马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康明医药有限公司,宿州市白马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237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康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凤芝,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宿州市白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观春,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3民终字第44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宿州市白马置业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宿州市白马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房产证号:房地产权证宿字第201330152号至2013301**号,房地权证宿字第201319654号至2013196**号)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东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倩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