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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45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刘倩与王凤华、刘晓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倩,王凤华,刘晓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5935号原告刘倩,女,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王凤华,女,195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刘晓健,女,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刘倩诉被告王凤华、刘晓健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立永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邱瑞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