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22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晓琴、张峻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晓琴,张峻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宁0122执172号申请执行人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51118091,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788051-9,住所地广州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路1号新时代广场20AKL号。法定代表人麦伯良,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晓琴,女,汉族,1980年4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张峻鹏,男,汉族,1973年12月23日出生,住甘肃省景泰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贺民商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晓琴、张峻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确定由王晓琴向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甘D423**)集瑞联合牌SQR4251N6ZT4重型半挂牵引车/(甘D47**挂)中集牌ZJV9400CLXBYA重型仓栏式半挂车,并赔偿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损失219932元,张峻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476元由王晓琴、张峻鹏共同负担。申请执行人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3296元,执行标的共计2297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涉案车辆(甘D423**)集瑞联合牌SQR4251N6ZT4重型半挂牵引车/(甘D47**挂)中集牌ZJV9400CLXBYA重型仓栏式半挂车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王小琴、张俊鹏拒不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将被执行人王小琴、张俊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经本院向各大银行、车管所、房管所及土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小琴、张俊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小琴、张俊鹏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贺民商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王小琴、张俊鹏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院(2014)贺民商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229704元(含执行费3296元)及其他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波代理审判员 张延君代理审判员 张 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甜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第1��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