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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民终1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孔祥华、姜合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祥华,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诚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姜合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19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祥华,男,195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曲阜市书院街道办事处旧县。委托代理人张一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诚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盛世花园小区院内,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高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衍海,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委托代理人王法颂,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合启,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上诉人孔祥华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2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20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嘉祥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扈 琳审判员 史宝磊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纯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