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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3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冯敏与刘成军、刘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敏,刘成军,刘海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3005号原告冯敏,居民。委托代理人戴号,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成军,居民。被告刘海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冯敏负担。审 判 长  闫欢欢人民陪审员  刘宗奇人民陪审员  钟杰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治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