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3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冯敏与刘成军、刘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敏,刘成军,刘海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3005号原告冯敏,居民。委托代理人戴号,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成军,居民。被告刘海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冯敏负担。审 判 长 闫欢欢人民陪审员 刘宗奇人民陪审员 钟杰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治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