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1执恢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杨某康与云南大通天然气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康,云南大通天然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恢9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康。被执行人:云南大通天然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某康与被执行人云南大通天然气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官民二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康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300000元,执行费4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云南大通天然气有限公司已履行完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民二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申正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谷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