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5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赵玉荣与冯小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玉荣,冯小月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财保35号申请人:赵玉荣。委托代理人:王小学。被申请人:冯小月。申请人赵玉荣因与被申请人冯小月驾驶其所有的冀F×××××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申请人受伤。申请人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冯小月所有的冀F×××××小型轿车,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玉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冯小月所有的冀F×××××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田新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