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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5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赵玉荣与冯小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玉荣,冯小月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财保35号申请人:赵玉荣。委托代理人:王小学。被申请人:冯小月。申请人赵玉荣因与被申请人冯小月驾驶其所有的冀F×××××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申请人受伤。申请人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冯小月所有的冀F×××××小型轿车,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玉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冯小月所有的冀F×××××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田新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