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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3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宗强、刘洪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宗强,刘洪江,陈宗强,刘洪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048号申请执行人:陈宗强,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仁怀市。被执行人:刘洪江,男,199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执3048号陈宗强与刘洪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陈宗强尚有80153.9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66元、执行费110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30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晓 东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峰(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