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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81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贾宏权与赵立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宏权,赵立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081执146号申请执行人:贾宏权。被执行人:赵立山。本院在执行贾宏权与赵立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立山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贾宏权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绍强审判员  刘永强审判员  金 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