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3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武汉市某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某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3民初310号原告:武汉市某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受理原告武汉市某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姚四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市某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湖北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某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某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34元,由原告武汉市某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四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