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刑更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建平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刑更261号罪犯王建平,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霍州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日作出了(2010)筑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平犯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了(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1年5月23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于2015年7月1日调入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于2016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认为,该犯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能够圆满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建平在减刑考核期内,遵守监狱各项纪律,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均在60分以上,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表扬六次,于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25日获得嘉奖三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登记台账、三项学习成绩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罪犯王建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建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1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志照审判员 张 康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玉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