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5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贾书文与平顶山市瑞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瑞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书文,平顶山市瑞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瑞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5民初5418号原告贾书文,男,汉族,1945年10月25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杜子晗、王艳慧(实习),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瑞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杨明生。被告河南瑞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22号。法定代表人马莉娜。原告贾书文诉被告平顶山市瑞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瑞爵汽车公司”)、河南瑞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瑞远投资担保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诉至本院,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书文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子晗、王艳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爵汽车公司、瑞远投资担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书》一份[编号:(2012)民借保字第803号],约定:原告出借给被告瑞爵汽车公司人民币160万元整,期限四个月,自2012年1月6日至2012年5月6日,利息为年利率12%;另被告瑞爵汽车公司承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除按约继续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日千分之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上述款项由被告瑞远投资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生效后,原告严格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但借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拒不偿还本金及违约金。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60万元及利息76.8万元(自欠息之日计算至实际偿还款日),支付违约金76.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收据一份、银行流水一份,证明被告瑞爵汽车公司借款、瑞远投资担保公司担保的事实;证据二:还款计划书,证明二被告的还款计划;证据三:担保函一份、录音光盘一份,证明瑞远投资担保公司为该借款提供担保。被告瑞爵汽车公司、瑞远投资担保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根据原告的诉请、举证及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2012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出借给被告瑞爵汽车公司160万元,期限四个月,自2012年1月6日至2012年5月6日,利息为年利率12%,违约金为日万分之一;被告瑞远投资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六个月。同日,被告瑞远投资担保公司向原告出具一份担保函,承诺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除按约继续支付本金利息外,还应按日千分之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瑞爵汽车公司支付借款160万元,被告瑞爵汽车公司、瑞远投资担保公司共同为原告出具一份借据。自2012年10月到2016年6月,被告瑞远投资担保公司分五次支付原告利息共计14700元。后二被告未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双方为此产生纠纷。本院认为:被告瑞爵汽车公司向原告借款160万元,被告瑞远投资担保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借款和担保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60万元和利息,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为日万分之一,原告请求的违约金应以约定为限,已支付的14700元应予减除,过高请求部分,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用,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平顶山市瑞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贾书文偿还借款本金16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利息按年利率12%自2012年1月7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已支付的14700元予以减除,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一自2012年5月7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被告河南瑞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平顶山市瑞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贾书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88元,由被告平顶山市瑞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瑞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不再退回,由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周志坚人民陪审员 李秀琴人民陪审员 刘玉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谷永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