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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余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上海卓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新余市三斯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卓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新余市三斯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余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卓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海顺,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处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新余市三斯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国权,新余市三斯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法定代表人)。上海卓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新余市三斯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余民二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卓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共拖欠申请执行人欠款388.7736万元【其中本金352.3万元,利息364736元(其后逾期利息依本金352.3万元,按日万分之二点一从2012年5月8日算至还清时止)】。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共计领取执行标的款(物)101.00万元,余款287.7736万元至今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余民二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钟永洪审 判 员  刘国庆代理审判员  彭胤歆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赵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