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保军与郸城县虎岗乡白庄小学、李其祥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军,郸城县虎岗乡白庄小学,李其祥,陈涛,王永固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5民初1610号原告王保军(又名王建华),男,汉族,1969年9月2日出生,住郸城县。被告郸城县虎岗乡白庄小学(以下简称白庄小学)。负责人陈涛,任该小学校长。机构代码09329824-7。住址:虎岗乡白庄行政村白庄村。被告李其祥,男,汉族,1957年7月4日出生,住郸城县。系白庄学校前任校长。被告陈涛(又名王永山,上述被告白庄小学校长),男,汉族,1963年11月4日出生,住郸城县。被告王永固,男,汉族,1963年10��11日出生,住。系郸城县教体局退休干部。现为白庄小学聘任的工作人员(被告王永山胞兄)。委托代理人王旭升,男,汉族,1976年12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王永固之子。原告诉被告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绍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保军、被告白庄小学负责人陈涛、被告王永固委托代理人王旭升、被告李其祥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保军诉称,其在虎岗乡段岭行政村王老家村经营一家饭店,被告白庄学校经常安排学校老师来吃饭。自2009年开始,白庄学校的前任校长李其祥及现任校长王永山经常在其经营的饭店吃饭,每次吃饭都说明是因学校的事吃的饭,吃过饭之后说过一段时间再结账,并在点菜单上签字确认每次的饭钱。现被告白庄学校欠账太多,其多次去学校要求把饭钱结了,被告王永固只在每张单据上签字准备支付,后又以各种理由推脱。现各被告之间也相互推诿。无奈,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所欠饭钱456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必要的交通费等实际费用。被告白庄小学和被告陈涛(王永山)辩称,一、2014年8月20日至2014年11月8日,教体局党组织领导安排审计室领导对虎岗乡白庄学校的账务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是李其祥占有集体资金175030年。对李其祥的处理意见是通报批评、撤职处分,退回违规所得(附审计意见反馈资料)。虎岗乡中心校长郑中民、小学教研员王中振到白庄学校传达教体局处理意见,撤销李其祥校长职务。李其祥直到现在也没有退回非法所得。二、按照教体局的规定,校长离任审计后,应查清账务真实情况,完成好账务交接,而李其祥��按教体局要求办事,与审计室不配合,在学校根本不亏空的情况下而靠钻营把2014年秋季近6万元公用经费领走(可查2014年秋季虎岗乡财政所的领款凭证)。李其祥当时说领公用经费是为了还他在任期间的所有债务,但现在是白庄学校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及老一届领导班子成员统计的14764元债务也没还,导致债主起诉,造成不稳定、严重损坏教育界的形象。三、李其祥非法占有学校资金175030元,2014年秋季公用经费近6万元,学校只愿意承担其中的教体局委派审计股核准的李其祥在任时期在学校欠的债务。四、财政局、教体局不准学校用公用、公务经费吃喝招待,而李其祥明知上级指示精神还我行我素,学校不能替他不讲原则地还账。故所欠原告的餐饮费应由李其祥个人承担。被告李其祥辩称,原告起诉的饭钱应由白庄小学偿还。2014年其领回43000多元都用于:财政局扣除报纸款1500元,又偿还2014年春节学校账面上所欠的6426元(外面欠的账都不入账);又支出电费5000元;2014年之前偿还虎岗四新饭店3700多元,胜利酒楼1700多元,刘公平超市2000元,刘海龙邮电的酒钱1400元,梁宗志饭店600多元,虎岗一桥饭店900多元,阿杜饭店2100元,购买街上姓王的装饰花、酒、西瓜钱1588元,王军旗修理门窗、桌凳款1400多元,安装玻璃、门窗等修理费1600多元,胡八里口梁宗彪、李启超二人2005年给学校修花池的手工款990元,王跃文超市58元,2014年秋季经我手支出的差旅费6800多元,邮电景建军报纸钱、月饼钱等2636元。其它我记不清了,有账目记载,超支几百元,庭审后清单交上来。被告王永固辩称,1、原告不应起诉其本人,因为其只是在学校帮忙做的登记,该账与其无关;2、账目交接要经过教委审计室审计后交于下任校长,我们��次督促李其祥把以前的账交到审计室去我们好结账,但是李其祥不知什么原因一直不去交账,经核实该账存在自取自签,且存在有账存在却没有还钱的事;3、吃喝款都有文件是不允许报销的,且报销的账单需要有校长、会计甚至多人的签字方可报销;4、李其祥已经领取了五万多元,账面上有原告的该笔账款,但是被告李其祥却没有偿还原告;综上,该争议账与被告王永固无关。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虎岗乡段岭行政村王老家村经营一家饭店。自2009年开始,白庄小学的前任校长李其祥及现任校长王永山因该校工作方面的原因(有时也经学校其他领导和职工),经常在原告经营的饭店吃饭,饭后在点菜单上签字确认每次的饭钱。被告白庄小学欠原告的餐饮费较多,几年来原告多次去学校追要,大部分已偿还,仍欠原告餐饮费4560元。被告王永固代表白庄小学在每张单据上签了字,校方又以各种理由推脱。现各被告之间也相互推诿,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被告白庄小学因工作需要经领导同意在原告处就餐,仍欠原告餐饮费4560元,有学校的校长、主任、会计、教师等人即就餐人在菜单上签字,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也认可系学校所欠,对原告要求被告白庄小学偿还所欠餐饮费的请求应予支持。原任校长李其祥和现任校长陈涛及王永固三人虽在菜单上签字,属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责任。白庄小学2014年以前的应还债务的资金是否在被告李其祥处,李本人不认可,其他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属白庄小学内部问题,有待其主管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核实。所欠款没有约定利息和原告没有提供交通费票据,对原告的这两项请求均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郸城县虎岗乡白庄小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保军偿还所欠餐饮费456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白庄小学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绍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