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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谢华江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华江,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936号原告:谢华江,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汝兰,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军,女,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华江与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华江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华江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汤华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