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3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能与佛山市柏达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能,佛山市柏达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民终32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能,男,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柏达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徐其乾,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伯章,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能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柏达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达卫浴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李能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能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免收诉讼费。”上诉人李能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内容:李能的离职是逼于柏达卫浴公司的工作、生活环境严重影响生活起居及拒绝为李能补缴社会保险费。1.2012年李能随柏达卫浴公司的厂房搬迁至现在经营地址,柏达卫浴公司安排李能居住在与抛光生产线不足10米的地方,没有任何有效保护措施,抛光生产线实行24小时生产,产生极大噪音及粉尘,李能因此出现多次呼吸道疾病、耳道膜发炎,多次到南庄医院就医。由于身体无法承受此种生活、工作环境,屡次出现不适,无奈只能提出离职。2.2015年7月份李能到社保部门查询购买社保记录发现,柏达卫浴公司并未依法为李能缴纳社会保险,导致李能子女未能依政策入读佛山地区公立小学。李能曾多次与柏达卫浴公司协商并要求其补缴社保,但柏达卫浴公司以薪资已包含社保费、工资表上已列明有社保补贴项目为由拒绝为李能补缴。经多次协商未果,李能只能在离职原因栏上填写:“薪资事宜未能与公司达成共识及发展方向未能达成一致”。实质原因是迫于柏达卫浴公司未为李能购买社会保险而导致李能辞职。故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柏达卫浴公司支付李能经济补偿金23883元;2.确认李能初次入职至离职时间为2009年12月至2015年11月4日;3.判决柏达卫浴公司为李能补缴自2009年12月至2015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共计70个月)。针对上诉人李能的上诉,被上诉人柏达卫浴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人李能在二审诉讼期间增加要求确认李能入职时间至离职时间为2009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4日的上诉请求,属于二审期间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达成调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的规定,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审理。综合本院查明的事实和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二审期间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一是柏达卫浴公司应否向李能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二是柏达卫浴公司应否为李能补缴自2009年12月至2015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一、关于柏达卫浴公司是否应向李能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的问题。李能上诉主张其柏达卫浴公司的工作、生活环境严重影响人类正常生活、起居和柏达卫浴公司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但其所填写的《离职申请表》所载明的离职原因却为“1.发展方向未能与公司决策者达成一致;2.薪资事宜未能与公司达成共识;3.个人身体状况未能适应现时的工作与生活环境”。由于李能并无主张也无证据证明其基于胁迫等原因而违背其真实意愿而填写该离职申请表的,故应认定李能属于自愿申请离职,李能所填写的上述离职原因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该原因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因此,对于李能要求柏达卫浴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柏达卫浴公司是否应为李能补缴自2009年12月至2015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李能要求柏达卫浴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本案民事纠纷的审理范围,对李能的该主张本院不作处理。李能可另行向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处理。综上,上诉人李能上诉请求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李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行政审判员 黄雪鹄审判员 黄健晖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敏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