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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吴剑岳与宋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剑岳,宋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1772号原告:吴剑岳。委托代理人:吴志荣,浙江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学军,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501号三楼奥林人才进修学校。委托代理人:马骁,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剑岳诉被告宋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剑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俞成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郑小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