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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25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宝鸡市欣太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临沂宏业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欣太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宏业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2561号之二原告宝鸡市欣太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法定代表人丛者民,总经理。被告临沂宏业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龙潭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邵泽恩,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欣太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临沂宏业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告申请作出(2016)鲁1311民初25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临沂宏业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0000元。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临沂宏业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密永梅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丹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