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民终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张立娜与乔云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立娜,乔云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民终6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娜,女,1984年12月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乔云华,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小旗,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娜、乔云华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655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人张立娜和上诉人乔云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小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7年3月份,原、被告相识后自由恋爱,并于2007年3月9日在吴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于2008年5月30日生育一女孩乔嘉潼,就读于吴起县第二小学,现随被告乔云华生活。自2009年起,原、被告多次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直至发生相互间打架行为。2010年起,被告因在外做生意,回家次数较少。原告于2015年6月起诉后同被告一直分居至今。原、被告虽经家人及亲戚的解劝,但未能和好,且原告执意要求与被告离婚,虽经法庭主持调解,但已无和好的希望。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吴起县陈壕湾石油小区8号楼2单元803室楼房(集资建房无产权)一套,室内财产放置双人床一张、儿童套床一套、沙发带茶几一套、餐桌椅一套、51英寸“康佳”牌平面液晶电视机一台、“戴尔”台式电脑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陕JWV1**号“帕萨特”牌小轿车一辆。夫妻共同债权有原告父亲借款10000元;夫妻共同债务所欠穆生贵材料款7000元、帝豪窗帘款1000元,借原告姐姐张琳娜10000元。原、被告均认可欠美琪木门款、徐小宝壁纸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述所欠美琪木门款10300元,原告陈述所欠3000元,被告称欠徐小宝壁纸款5800元,原告陈述欠4800元。对于原、被告共同债务中,以原告张立娜名义赊销车贷款,原告称尚有56000元未还,被告称还有80000元未还。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为夫妻关系,生活中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遇到家庭琐事矛盾,应予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本案原、被告不能正确对待生活中的家庭矛盾,由起初的争吵、发展到后来的打架离家外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希望,且原告执意要求离婚,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女儿现随被告生活,从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成长角度考虑,孩子应由被告乔云华抚养为宜,原告应予给付孩子十八岁前相应的抚养费。结合本案实际,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中,楼房一套归被告乔云华管理使用及室内放置财产均归被告乔云华所有,“帕萨特”小轿车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予原告等价的财产分割补偿。夫妻共同债权原告父亲所借10000元,由原告享有债权。对于原、被告共同债务中,以原告张立娜名义赊销车贷款,下余赊销贷款由被告乔云华负责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所欠材料款、帝豪窗帘款、美琪木门款、壁纸款均由被告乔云华负责清偿,借原告姐姐张琳娜100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遂判决:一、准予原告张立娜与被告乔云华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乔嘉潼由被告乔云华抚养;原告张立娜给付孩子抚养费96503元【(18年-7年)×17546元/年÷2】,不直接抚养孩子的原告张立娜享有探视的权利;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吴起县陈壕湾石油小区8号楼2单元803室楼房一套归被告乔云华管理使用,室内财产放置双人床一张、儿童套床一套、沙发带茶几一套、餐桌椅一套、51英寸“康佳”牌平面液晶电视机一台、“戴尔”台式电脑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均归被告乔云华所有,由被告乔云华给付原告张立娜财产折价款20万元;四、原、被告夫妻共同债权原告父亲所借10000元,由原告张立娜享有。借原告姐姐张琳娜100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五、陕JWV1**号“帕萨特”牌小轿车一辆归被告乔云华所有,下余陕JWV1**号“帕萨特”赊销贷款由被告乔云华负责偿还。由被告乔云华给付原告张立娜车辆折价款70000元;六、原、被告共同债务所欠材料款、帝豪窗帘款、美琪木门款、壁纸款均由被告乔云华负责清偿;以上二、三、五相互折抵后,由被告乔云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立娜173497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宣判后,张立娜、乔云华不服,上诉至本院。张立娜的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品行端正,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以及家庭教育,且婚生女乔嘉潼是女孩,随着年龄的增长,生理和心理问题均需要母亲的指导,因此孩子应当由上诉人抚养适当。位于吴起县陈壕湾石油小区的楼房一套,是上诉人单位的福利房,该房没有房产证,且审计尚未完毕,而单位收取的费用都是从上诉人工资中扣除,因此一审法院将该房屋判归被上诉人不当,会导致双方之间更多的纠纷,且是上诉人的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即楼房一套应当判归上诉人所有。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项,改判婚生女乔嘉潼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位于吴起县陈壕湾石油小区8号楼2单元803室的楼房一套归上诉人所有,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乔云华相应的房屋补偿款。乔云华的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双方离婚错误。双方系自由恋爱后结婚,现有一名6岁女儿,夫妻感情较好,虽然今年二人因琐事争吵打闹,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因此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错误;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张立娜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96503元错误。按照法律规定孩子的抚养费应当按照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而不是按照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每年17546元计算;一审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错误。一审判决虽然将楼房一套及室内家具家电判归上诉人,但要求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200000元过高。另外帕萨特轿车判归上诉人,却要求上诉人给付车辆折价款70000元过高,该车辆应当经过评估作价后再予以分割。对于共同债务即装修材料款判决全部由上诉人承担,明显不公,对于该债务应当平均分割。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不予离婚或者发回重审。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另查明,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二上诉人均明确表示虽然位于吴起县陈壕湾石油小区8号楼2单元803室楼房一套现在没有房产证,但为了避免双方为此以后再发生争议,现同意将该房作价380000元在本案中一次性处理,以后吴起县采油厂再收取集资款,由房屋使用人交纳。本院认为,二上诉人婚后缺乏沟通,导致双方因为琐事发生矛盾后不能及时化解,从时常争吵发展到打闹,以致于上诉人张立娜离家出走后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虽经一、二审法院调解和好无望,故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正确。而婚生女乔嘉潼因为随其奶奶生活时间较长,故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由上诉人乔云华抚养较为适当。至于孩子的抚养费,一审判决过低,应调整为每月1000元,但一审判决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不能有效的保障孩子的生活长期稳定,因此本院依法调整为按年度给付。而位于吴起县陈壕湾石油小区8号楼2单元803室楼房一套因为是上诉人张立娜工作单位的集资房,且现在该房的集资款尚未付清,基于上述原因其单位可能通过张立娜的工资卡收取相关费用,因此该楼房使用权归上诉人张立娜较为适当,二审时二上诉人均明确表示楼房作价380000元一次性予以处理,故上诉人张立娜应当给付上诉人乔云华190000元楼房折价款,此后该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证后产权归上诉人张立娜所有,房屋内的财产除过上诉人乔云华及其女儿乔嘉潼的日用品外,其它的全部归上诉人张立娜所有,张立娜另外再给上诉人乔云华财物折价款20000元。而对于陕JWV1**号“帕萨特”牌小轿车一辆的现有价值双方有争议,结合现在已付款项以及该车在双方分居期间一直由上诉人乔云华使用的情形,一审判决上诉人乔云华给上诉人张立娜支付车辆折价款70000元适当。因房屋归上诉人张立娜使用,现装修房屋下欠的材料款由上诉人张立娜清偿。至于上诉人乔云华在二审时提交的100000元借条一张,因其在二审两次开庭时就该债务的陈述不一致,且在本案一、二审审理期间其也并没有主张分担,因此对于乔云华陈述的该事实,本院不予采信。而上诉人张立娜主张的楼房集资款均是用其工资以及住房公积金交纳的,因为上述款项本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上诉人张立娜陈述的该事实并不能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655号民事判决第一、四、五项,撤销第二、三、六项。二、女孩乔嘉潼由上诉人乔云华抚养,上诉人张立娜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按年度支付,每年的元月30日前将该年度的抚养费一次性付清。上诉人张立娜享有探视权。三、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吴起县陈壕湾石油小区8号楼2单元803室楼房一套的使用权归上诉人张立娜,上诉人张立娜给付上诉人乔云华190000元楼房折价款,该房屋取得房屋产权证后,所有权归上诉人张立娜。该房屋内其它财产全部归上诉人张立娜所有,张立娜再给付上诉人乔云华财产折价款20000元。以上210000元,上诉人张立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四、双方装修房屋下欠的帝豪窗帘款、美琪木门款、壁纸款均由上诉人张立娜清偿。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上诉人张立娜、乔云华各自承担4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彩虹代理审判员 武 烨代理审判员 侯丽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梦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