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四川鑫议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川杭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鑫议商贸有限公,遵义川杭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1711号原告四川鑫议商贸有限公,组织机构代码:08070882-5委托代理人马志鸿,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被告遵义川杭管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706232-5。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鑫议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川杭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鑫议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5元,由原告四川鑫议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牟德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茂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