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执2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XX与陈宝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2033号申请执行人XX,女,1983年1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被执行人陈宝成,男,196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原告XX诉被告陈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4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员顾国强、顾红顺、代理审判员程如龙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方面的财产调查,除被执行人有因涉它案,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位于上海市金山区龙胜东路XXX弄XXX号XXX室与同号内的1302室、上海市金山区卫零北路XXX弄XXX号XXX室、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中一西路XXX号XXX室的四套住房外,暂未发现其其它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亦对被执行人的上列房产实施了轮候查封。2016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考虑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情况,向本院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今后,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440号民事调解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国强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程如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陶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