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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1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涿州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1850号原告涿州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祥成,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雨,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涿州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涿州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23元,减半收取6962元,由原告涿州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孙铁军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邢 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