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5民初3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州支行与李赞、田保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州支行,李赞,田保爱,杜家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5民初367号之二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州支行。负责人孙珽,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旭、王高启,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赞,男,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被告田保爱,女,1982年7月21日生,汉族。被告杜家兵(曾用名杜某),男,1969年3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州支行(以下简称中原银行中州支行)诉被告李赞、田保爱、杜家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赞、田保爱、杜家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原银行中州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州支行撤回对被告李赞、田保爱、杜家兵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49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93元,由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州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景坡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朱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