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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65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与陈素君、张建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陈素君,张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652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欧黎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素君。被执行人:张建波。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1159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诉陈素君、张建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张建波名下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北路728弄(华泰西苑)3幢404室的房地产及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华泰西苑地下车库(-1-6)的车库,由买受人以2200000元最高价竞得。故扣除诉讼费40070元、执行费45661元、交易税费22000元、安置费60000元及退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评估费1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本次可受偿2022269元,尚有2303808.14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65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