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时代博胜(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耀凤,时代博胜(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667号申请执行人王耀凤,女,1986年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时代博胜(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中国瑞达大厦17层M1702、M1704。法定代表人张卫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耀凤与时代博胜(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6】第291号裁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时代博胜(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给付王耀凤工资共计4730元。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工作,已将被执行人时代博胜(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全部银行存款扣划至法院,并按比例分配给申请人。现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6】第29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凤利审 判 员 崔 凯代理审判员 景润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雨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