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行申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开洪、王开杰等与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受理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开洪,王开杰,王春会,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14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开洪。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万年西路2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宋朝华,该市市长。一审原告王开杰,系王开洪之兄。一审原告王春会,系王开洪、王开杰之妹。再审申请人王开洪因其与王开杰、王春会诉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充市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行终字第55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晓滨、代理审判员张艳、代理审判员李涛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开洪在向本院提出的再审申请中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南充市政府未能举证证明拆除涉案房屋的具体日期和再审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被拆除的具体日期,在复议期限的起算时间无法查实的情况下,南充市政府以超过复议期限六十日为由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应撤销。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明显错误,故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争议双方在一审时向法院提交的以下三份证据可以证实王开洪等人于2013年应当知道房屋被拆除的事实,最迟至2014年12月15日之前也应当知道:1.王开洪、王开杰、王春会向南充市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陈述“2013年嘉陵区城管局没有给我五姊妹任何通知,将房屋强行拆除”。2.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3年10月21日向王开洪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10月23日18时前自行拆除房屋,逾期将依法强制拆除。3.南充市嘉陵区经营城市管理局、南充市嘉陵区都尉街道办事处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关于王开洪信访问题的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然而,王开洪等人直到2015年5月11日才向南充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明显已经超过了六十日的法定期限。再审申请人王开洪关于被诉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主张难以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开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王开洪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晓滨代理审判员 张 艳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林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