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7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陈永久与胡兆龙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久,胡兆龙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7民初1430号原告陈永久,男,195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告胡兆龙,男,1982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原告陈永久与被告胡兆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存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永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兆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申明任何理由拒不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永久诉称,2016年3月7日,原、被告于天津宁河签订土石方运输合同,约定被告用后八轮汽车为原告出车拉运土石方,工程地点在天津市宁河区××乡××村一汽大众施工工地。原告在被告派车进入施工场地后每台车预付1000元调车押金。在被告共调派9辆车进入工地,原告支付给被告9000元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运输义务。故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签订的土石方运输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9000元车辆启动费;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胡兆龙在法定期限内未做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土石方运输合同”。由被告调派车辆将原告承揽的土石方工程项目中的土石方运输至天津市宁河区北淮淀乡南淮淀村的一汽大众基地施工现场。合同中,双方就工程概况、工程期限、工程运输运距、工程结算及双方责任等做出约定。合同签订当日晚,被告即调派9辆工程车辆进场,原告依约支付给被告调车费每辆1000元,共计9000元。根据合同约定,该款是在运输车辆进场后由原告先行预付给被告,此后,该费用在五个工作日内由应付被告的运输费中予以扣除。2016年3月7日夜,被告在事先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其调派的运输车全部调走,以致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石方运输合同”及被告向原告出据的“收据”等证明材料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土石方运输合同”系双方在自愿和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内容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的合同义务。然而,被告在合同签订后,单方终止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将运输用的车辆调走,以致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同时,原告所支付给被告的调车费用,按照合同原告先行予以垫付,并在被告实施了相应的运输合义务后,在其所得的运输费用中予以扣除的约定,因被告在合同签订后未能实施合同的运输义务,故,该款应当由被告返还给原告。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3月7日签订的“土石方运输合同”。二、被告胡兆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返还给原告陈永久调车费9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于本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存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广军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