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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91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彭亮、秦皇岛市悦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亮,秦皇岛市悦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91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彭亮。被执行人秦皇岛市悦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开发区开发区泰山路20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5400531-7。法定代表人姚冬梅,总经理。彭亮与秦皇岛市悦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秦开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彭亮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秦皇岛市悦泰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秦皇岛市悦泰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秦皇岛市悦泰商贸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经本院调查该公司现已停业,经查房产、土地、证券、银行存款、车辆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秦开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秦皇岛市悦泰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亚东审判员  孟凡江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永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