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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81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周相串与安宁恺鑫冷轧钢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相串,安宁恺鑫冷轧钢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547号申请执行人周相串,男,汉族,1969年9月15日生,住云南省安宁市人。被申请执行人安宁恺鑫冷轧钢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中一,总经理。关于周相串与安宁恺鑫冷轧钢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相串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1007.00元,执行费21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宁恺鑫冷轧钢板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由于被执行人资产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另案查封,本案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周 洪审判员 罗梅佳二○一六年轮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