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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3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张春明与张志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明,张志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323号原告张春明,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会英,农民。被告张志国,农民。委托代理人毛海平,农民。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原告张春明与被告张志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张春明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明撤回对张志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春明负担。审判员  杨俊琦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邢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