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3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张春明与张志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明,张志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323号原告张春明,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会英,农民。被告张志国,农民。委托代理人毛海平,农民。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原告张春明与被告张志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张春明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明撤回对张志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春明负担。审判员 杨俊琦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邢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