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3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张杰与蒋北京、刘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蒋北京,刘艳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3824号原告张杰,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蒋北京,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艳荣,女,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杰与被告蒋北京、刘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原告张杰与被告蒋北京、刘艳荣已经于2014年11月27日在河南省永城市公证处作出(2014)永证经字第197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93元,退还原告张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安琦审 判 员 曹 娟人民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成利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