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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初字3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倪广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倪广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初字3132号原告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二环西路63号。法定代表人梁维,总经理。被告倪广乐,男,汉族,住本市泉山区。原告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倪广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经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车 勤二O二O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欣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