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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单某某诉大连雨林灌溉设备有限公司旅顺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某,大连雨林灌溉设备有限公司旅顺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908号原告单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兆信,辽宁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雨林灌溉设备有限公司旅顺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火石岭村。负责人綦玉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洪滨,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现住大连市西岗区长红街4号2-2-1。原告单某某诉被告大连雨林灌溉设备有限公司旅顺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1月12日被告雇佣原告担任车床操做工,约定日工资为90元。2015年12月9日,原告在工作中,不慎将右手中、环、小手指远端第一关节完全割断。原告伤后到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13天,被告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现因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143556元(人均可支配收入35889元/年×20年×20%)、伙食补助费780元(60元/天×13天)、营养费780元(60元/天×13天)、护理费1170元(90元/天×13天)、误工费16200元(90元/天×30天×6个月)、差旅费5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17298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是在特定的两个主体之间订立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双方具有一定隶属性。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劳动者须接受和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管理。本案中,原告出具证据主张其与被告之间系劳务关系,但被告作为公司企业,聘用原告在其处工作,并对被告进行了工作安排及发放工资,且原、被告在庭前亦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规定对伤情进行鉴定。故原、被告在主体上具有隶属及管理关系,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在工作中受伤,应属于工伤。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告依工伤事宜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依法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56元,待本裁定生效之后退返原告,其他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贺二〇���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蕾蕾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