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初3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3513号原告: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柳街13号。法定代表人屠玉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微,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萨尔图区经一街育才路。法定代表人张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宇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