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3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成都挪亚新科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盛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挪亚新科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盛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3民初866号原告成都挪亚新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万和路9号。法定代表人唐小云,公司总经理。被告四川盛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庆涛,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挪亚新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盛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挪亚新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挪亚新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挪亚新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81元,减半收取1090.5元,由原告成都挪亚新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陈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黎红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