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执民字第6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坪与富阳天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6591号申请人陈坪等11人与被执行人富阳天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杭州市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富劳人仲案字第【2015】第499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坪等11人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7548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19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富阳天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另查明,被执行人富阳天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富阳区万市镇众缘村的财产,本院正另案处置当中。除此,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向申请人发出了执行情况回告书。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富执民字第65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益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权富 来自: